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是承擔海洋經濟體制機制創新、海洋產業集聚、陸海統籌發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海洋權益保護等重大任務的區域性海洋功能平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建設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的重要部署,為進一步優化海洋經濟發展布局,提高海洋產業綜合競爭力,探索海洋資源保護開發新途徑和海洋綜合管理新模式,對示範區建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貫徹實施海洋強國戰略,主動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以海洋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創新體制與先行先試促改革、以產業集聚與轉型升級促發展、以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生態,突出示範區的試驗示範作用,將示範區建設成為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結合國家戰略安排和區域發展需要,統籌考慮全國海洋經濟發展總體布局,堅持陸海統籌,科學規劃建設示範區。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強化規劃和政策引導,立足各地比較優勢、突出區域特色,合理確定示範區發展方向和重點,推動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創新引領,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示範區在海洋經濟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綠色發展,生態優先。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海洋環境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並舉,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夯實示範區可持續發展的資源和環境基礎。
(三)主要目標
“十三五”時期,擬在全國設立10—20個示範區。到2020年,示範區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的海洋經濟開發格局、引領性強的海洋開發綜合創新體系、具有較強競爭力的海洋產業體系、支撐有力的海洋基礎設施保障體系、相對完善的海洋公共服務體系、環境優美的藍色生態屏障、精簡高效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機制,示範區海洋經濟增長速度高於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成為我國實施海洋強國戰略、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優化海洋經濟空間發展格局。按照陸海統籌、節約集約、功能清晰、聯動發展的要求,科學規劃沿海地區、海島等海洋經濟發展,優化海洋經濟空間發展格局。
(二)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優化產業結構,打造海洋經濟發展新引擎,促進傳統優勢海洋產業轉型升級,支持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海洋服務業,積極發展海洋經濟新業態,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三)強化涉海基礎設施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超前、安全便捷的要求,加快海洋運輸、海堤防災、漁業港口、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提高海洋經濟綜合開發保障能力。
(四)完善海洋公共服務體系。著力提升海洋觀測監測、預報應急、災害風險評估、救助打撈、海上船舶安全保障、海洋基礎信息等海洋公共服務能力,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必要支撐。
(五)構建藍色生態屏障。堅持生態優先、人海和諧,節約集約利用海洋資源,強化海洋汙染綜合防治,重點開展海域、海島和海岸帶生態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完善的海洋生態保障體系,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進壹步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六)創新海洋綜合管理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海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圍繞海洋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海洋綜合管理體制機制,為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提供重要保障。
三、組織實施
(一)嚴格設立條件。設立示範區應符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海洋強國戰略的總體要求,符合全國及地方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等,選取行政區劃清晰明確、海洋經濟發展基礎較好、海洋產業聚集優勢明顯、海洋資源保護利用成效顯著、戰略區位特殊重要的涉海區域。原則上,設在市(含計劃單列市、地級市)的示範區,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裏,所在城市上壹年度海洋產業增加值占全市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不低於12%,海洋產業增加值增速達10%以上;設在園區的示範區,面積不超過50平方公裏,上壹年度海洋產業增加值占所在園區產業增加值的比重不低於30%,海洋產業增加值增速達15%以上。
(二)規範審核程序。省級發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推薦1—2個符合條件的示範區,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報送示範區申報材料和總體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方面,結合各地發展實際,對符合設立原則與條件的示範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示範區名單並復函省級發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函復意見,進一步完善示範區總體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復並印發實施。
(三)明確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等部門將切實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統籌與指導,在政策制訂、項目安排、資金投入、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積極支持示範區建設發展,及時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先保障示範區用海用島需求,在海域使用權流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充分發揮促進示範區建設發展的主體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支持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政策,分解落實各項任務,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涉及有關專項支持政策應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重大項目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另行報批。
四、監督考核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對示範區建設發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督查,並重點從海洋經濟發展(包括海洋產業增加值增速、海洋產業增加值占全市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指標)、海洋科技創新(包括海洋科技專利數量、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數量、海洋領域科技創新和研發平臺數量等指標)、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包括各類海洋功能區域水質達標率、生態環保投入占地方財政收入比例等指標)等方面,指導有關地方開展自我評估和采取第三方評估等形式開展中期考核,對於未通過考核的示範區,取消示範資格。
(二)各省發展改革部門、海洋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掌握示範區建設發展情況,分解落實各項建設任務,並結合實際情況適時開展方案修編,有關重大問題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海 洋 局
2016年12月22日